2003年09月19日13:32


“换位体察民情”不是根本转变
杨耕身

  从上月中旬开始,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利用2个月时间,开展换位体察民情活动,并确定基层派出所、交警、刑警、巡警、局机关有关部门为先期换位的单位,换位对象包括下岗职工和残疾人、进城打工者、出租车司机、个体经商户、贫困农民等弱势群体,体察内容包括这些人的生存、居住、就业、经商、就医等。据9月18日新华社报道,该活动已“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最近以来,不断听说一些“换位”新闻。如即墨市派出百名机关干部“换位”当农民;仙桃市公安局在民警中开展了与民“换位”的做法,郑州劳动保障局干部集体体验下岗求职,等等。我们希望,“换位”思考真的能给行政执法机关带来一次改良或更上层楼的契机。但是,辩证地说,对于“换位”做法,我们是不是有必要看得更清楚些?

  我有几问:首先,通过“换位”活动来体察民情,是否必然产生像长春市公安局所要追求的“关注群众呼声、端正执法思想”的效果?有无可能位也换了,体也察之了,到头来依然故我?其次,我们愿意相信,底层民众的真实生存状态的确可能会让一些良知未泯者感受到灵魂深处的触动,可能的确会让他的工作作风为之一变,但是这种基于个人“良心发现”式的转变能保持多久?谁能保证这种“激情”不会随着日后工作的磨砺而日渐销蚀?以至于“换位”最终流于毫无新意的形式?这些无疑是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提了出来:“换位”活动真的兑现了行政执法机关“执政为民”的宗旨?

  其实,对于底层民众的真实生活状态,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者真的那么陌生,以至非得要换位才能体察?当然,这不重要,重要之处在于,当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可能的不确定因素之时,“执政为民”如何才能落实为一种确定而不可动摇的工作方法与作风。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根本上的转变。

  一方面,打着“服务”或以“服务”的名义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不是我们所需要的。显而易见,一种主仆颠倒、关系错位的局面不可能带来真正高质量的服务。这种根本上的转变就在于,真正理顺纳税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真正摈弃那种行政执法机关特有的权力意识。有一个比较:到底是将公众视为纳税人,还是视为值得同情、值得关心因而才同情关心之的对象更能实现有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能够保证一种做法确定而不可动摇的,只有制度和健全的社会机制。这已是无须重复的话题了,但事实也一再证明,舍此不足以涉远。前段时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舆论一片叫好,但也应看到,这样一部规章直到今天才得以出台,同样也表明长期以来执法程序的缺失。有必要检讨一下,这种必需的但又缺失的制度还有没有?什么时候才能完善起来?这才是根本之所在。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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