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法律、法规冲突、“撞车”的现象较为频繁和明显,让人不知所措。最为典型和突出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法规的撞车:《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的婚前体检,改为自愿形式,而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鉴定证明。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卫生部2002年7月出台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也都分别要求婚前体检。如此一来各个依然有效的法规之间发生了冲突。
其次是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宣布,将对律师行业广告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明确规定今后“律师个人不能做广告”。然而这个规定却和《律师法》、《广告法》、《民法通则》等几乎所有的法律发生冲突,因为这些法律都没有禁止律师做广告,而且法律规定做广告是公民的自由,而律师也是公民。
虽然我们已经明确确定了一些立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后法优先前法,新法优先旧法,特别法优先普通法,上级法优先下级法。《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但实际生活中,上述的系列规定往往被颠倒了过来,而颠倒过来产生的负面效益,往往都是由诸多无辜的民众自己买单。
比如,对于婚检的新规定,即将结婚的新人,尽管有少许欣喜,但更多的是矛盾和不知所措:到底该听谁的?
再比如对于北京市律师协会做出的“律师个人不能做广告”的规定,不少律师反映说,尽管他们有怨恨,但都不敢表露,只得遵循,因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是管制自己最直接的机构。而遵循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少干个体的律师业务大面积下滑,收入遭受剧创。而与此同时,外地同行却依然逍遥风光。
对于上述由于政策、法规彼此撞车,令出多门而致使广大民众遭受利益损失的问题,我认为,制定法规、政策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和纠正,甚至必要时为其买单,无辜的民众不能长期为这种冲突买单。因为这样的局面往往很容易损害政策、法规和政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于其中产生的利益损失,职能部门更应积极弥补,否则民心必然难服。
就拿婚检来说,既然政府已经借鉴和采用了先进理念,开始大幅度还权于民,那么,就应该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加以说明,而不能任由各种法律并存且都有效。就如有关评论所说的,可以用免费婚检来解开法律的死结,把婚检变成一种权利、社会福利,变成用来保障人口素质的国家手段。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也应该为自己这个规定的负面效益买单。广大律师没有责任和义务为一个明显违背基本法律精神的行业规定长期买单。而即使律师被迫买单了,也会通过另外更危险的渠道把损失捞回来。